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乐鱼网 发布时间:2025-09-18 09:48:24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不合格产品查处,厅植物保护站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及全省结果汇总分析,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样品抽检、样品确认、结果汇总和核查处置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品种,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二)规范抽查程序。各市(州)要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多头抽查、重复抽查,保证监督抽查程序、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以监督抽查结果为线索,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假劣农药行为,积极追溯不合格产品来源去向,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责令经营者及时下架不合格农药产品,对能追溯到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退回农药生产公司进行合规处置,对不能追溯到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集中合规处置,严防假劣农药流入市场。
为规范开展2025年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例行抽查。按照“双随机”监督检查原则,随机确定被抽查对象,在其经营场所或仓库随机抽取农药产品,重点抽取当地用量较大的农药产品。
(二)专项抽查。在例行抽查确定的被抽查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中,对其经营的豇豆、芹菜、韭菜、柑橘(以下简称“三菜一果”)用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抽查,抽查标签标注用于“三菜一果”病虫害防治的农药产品或近几年抽检中残留超标较多但未登记在其上使用的农药产品(详见附件2)
(三)重点抽查。将近2年抽查工作中察觉缺陷多、群众投诉举报多的经营单位和产品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抽查品种。主要抽检202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所抽品种应符合例行抽查、专项抽查或重点抽查的要求。
(二)抽查范围。本辖区内的农药经营门店,以县、乡农药经营门店为主,原则上每家经营门店抽取样品数量不超过3个,其中乡镇农药经营门店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总抽样量的50%。
(一)抽样人员。每次抽样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抽样前应根据行政检查要求向被抽查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抽查人员执法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抽样时,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进销台账、农药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商标、产品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同时扫描所抽取样品标签上二维码信息,登陆追溯网址,查验二维码是不是满足规定、与被抽查产品是不是相符,并拍照或截图保留相应的查验结果证据。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单位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等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不需要继续抽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抽样单填写。抽样人员须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填写务必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内容应与所抽样品标签内容一致。经抽查双方确认后,填好的抽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1.抽样编号。格式:市(州)名称缩写+年份+序号,如“CD202501”[市(州)名称缩写见附件1]。
2.经营单位。(1)公司名称:应当与其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公司名称未能体现行政区划的,在名称后面加县级行政区划备注),不得漏字错字。(2)通讯地址:按实际联系方式填写,应写上所在县(市、区)名,有条件要写明门牌号码。(3)联系方式:可以填办公电话,也可以填负责人手机。
3.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名:应与标签标明的农药生产企业完全一致;标注有委托加工或分装等别的企业信息的,应将委托生产企业名与受托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一并无误地填写到相应栏目。(2)通讯地址:与标签标明的通讯地址一致。
4.样品名称。应与抽查样品标签标明的名称完全一致,一般按“含量+有效成分名称+剂型”填写。产品标签标明名称不规范的按产品标签填写,即使发现其有错误也不能修改(但可在备注栏注明)。
5.“三证信息”。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质量标准号应与标签标明的内容一致,即使发现其有错误也不能修改(但可在备注栏注明)。
6.抽样数量。X瓶/袋/盒(X为封样样品数量),如:2瓶、10袋等。抽样时要考虑封样检测的需要,每份样品的数量至少要满足正常检测2倍所需的量,每份样品总量不低于30克/毫升。
7.进货/库存数量。应为实际的进货/库存数量,查验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后填写,一般为X瓶(袋、盒)/箱×箱数(桶数),如:20瓶/箱×50箱,500袋/桶×20桶。
9.生产日期/(批号):应与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及格式完全一致,不能简写,不能错漏,不能推算。
10.签字确认。(1)抽样单位:应由参与抽样的2人分别签字,不得只签1人名字,也不得代签。签字时,务必对抽样单所填内容仔细核对没有错误后再签字。抽样时间以实际抽样时间为准,精确到年月日。(2)被抽单位:被抽公司名称应与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名称一致,并应当由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等特殊情形,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签字盖章日期以实际抽样时间为准,精确到年月日。
1.封条填写。抽样编号、样品名称、抽样单位、被抽单位、封样日期(同抽样日期)填写要求同抽样单主体部分一致,且字迹清晰,不得漏填,并加盖抽样单位与被抽单位公章,被抽单位没有公章等特殊情形,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
2.封样要求。封样前应核对所封的样品与抽样单编号对应的产品是不是一致,避免装错样品。封样时要确保封条粘牢,必要时可作标记,防止样品被打开或替换,来保证样品的线.封样数量。每个产品封样一式三份,一份由抽查单位送检,另两份由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检。
抽样人员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抽查过程,内容有但不限于被抽查单位外观、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样品外观及标签(说明书)全部内容、封样后外观(须见封条内容)。
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公司进行确认,涉及委托加工的产品应同时向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产品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标称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提交相关证据。农药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样单位要向标称生产企业索取对应的企业标准,索取的企业标准号应与产品标签标注的标准号一致,若企业现行标准与产品标签标注标准在检测的新方法和结果判定上无明显变化,能够给大家提供现行标准,但应让企业说明。
各市(州)具有农药产品检验检验测试资质的农产品质检机构负责本市(州)样品的检测工作。若当地农产品质检机构不具备农药产品检验检验测试资质或未取得所抽产品的检验检验测试资质的,抽查单位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检测。
样品采用农药标签上所标注的产品品质衡量准则规定的检测的新方法检测农药产品中标明的有效成分。
农药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检验结果判定依据其执行标准做判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索取到企业标准的,质量判定可初步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详见表1。
不合格农药判定的主要是根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检测结果等。
对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提出复检请求。复检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指定的农药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复检应当采用留存在抽查单位的备份样品。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复检根据结果得出样品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提出单位承担。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测试报告寄送给有关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测试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依法立案查处。
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抽查情况,及时通报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未经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抽查结果。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5年7月5日前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认表(附件5)分别报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植物保护站,并于2025年12月10日前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附件6)以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植物保护站,将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的汇总表(附件7)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同时抄送厅植物保护站。厅植物保护站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全省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中心)和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上文件均报送电子版,发送至对应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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